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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团法人三鹰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1章 总 则

第1条(名 称)

该法人为财团法人三鹰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称“协会”)

第2条(事务所)

协会设事务所于东京都三鹰市下连雀三丁目30番12号

第3条(目 的)

协会不仅对以三鹰市市民为主体的国际交流活动给予支援,同时,通过推进本地外国人、海外城市及其市民的交流事业,加强市民的国际化意识,深化相互之间的友谊,以实现真正的国际之间的理解,更欲以此为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4条(事业)

协会为实现上一条所陈述的目的,将进行如下各项工作
     (1)协助市民国际交流活动的工作
     (2)地区国际交流工作
     (3)促进国际间理解的相关启发、普及工作
     (4)国际交流相关的宣传工作
     (5)国际交流中心的管理运营委托工作
     (6)其他利于实现协会目标的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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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资产及会计

第5条(资产构成)

该协会资产由如下各项构成。
     (1)资产目录中所记录的财产
     (2)会计年度内如下所记收入
       甲 资产收入
       乙 辅助金等
       丙 捐赠财物
       丁 事业收入
       戊 其他收入

第6条(资产类别)

第7条(资产管理)

第8条(基本资产的处理的限制)

协会的基本资产不得处理,也不能用于担保。但在不得已情况下,若得到了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现任理事的同意,且获得了主务官厅的允许,只限于该部分资产可以处理,或用于担保。

第9条(经费的支付)

协会的经费从运用资产中支出

第10条(收支预算及决算)

协会的收支预算由理事长拟定,通过年度开始前的理事会决议确定。收支决算则必须在年度终结后两个月内与收支计算书、实物资产增减计算书、借贷对照表及资产目录一起通过监事的审查,获得理事会的同意。

第11条(暂定预算)

第12条(长期借款)

协会欲贷入资金时,除由年度会计的收入进行偿还的短期借贷外,必须得到评议员会的同意以及理事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现任理事的决议通过,还必须要获得主务官厅的同意。

第13条(年度会计)

协会的年度会计于每年的4月1日开始,次年的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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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负责人

第14条(负责人)

协会设以下负责人。
     (1)理事长 1人
     (2)副理事长 2人
     (3)常务理事 1人
     (4) 理事  10人以上15人以下(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5)监 事  2人

第15条(负责人的选任)

第16条(负责人的职务)

第17条(负责人任期)

第18条(负责人的解职)

负责人属于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的情况,若获得理事会及评议员会的现任理事数及评议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通过时,该负责人可予以免职。此种情况下,在理事会及评议员会进行决议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分辨权。
      (1)被确认因精神或身体的健康状况不能再执行相应职务时。
      (2)被认定违反职责,做出不符合其负责人身份行为时。

第19条(费用偿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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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理事会

第20条(构成)

理事会由理事构成。

第21条(权能)

理事会对除章程中另行决定外的以下各事项进行决议。
     (1)决定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2)同意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
     (3)其他与协会运营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22条(招集)

第23条(会议主席)

理事会主席为理事长。

第24条(法定人数)

理事会的出席人数必须占现任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能召开。

第25条(决议)

理事会的议事的决定,除章程中另行规定的,需得到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同意。

第26条(书面表决)

当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须以书面形式对已提前通知的事务进行表决,或委托其他理事为代理人代为表决。此种情况下,前两条规定亦适用,该理事可被认为出席了会议。

第27条(议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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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评议员及评议员会

第28条(设置)

关于协会运营的相关事项,设立评议员会应对理事长咨询。

第29条(构成及选任)

第30条(任期)

第31条(咨询事项)

第32条(招集)

第33条(会议的运营)

第34条(费用偿还)

可偿还评议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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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维持会员等及委员会·联络调整会议

第35条(设置)

第36条(维持会员)

维持会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协会事业,对事业的运营、实施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37条(赞助会员)

赞助会员赞同协会主张,以赞助会费的形式支持协会的活动。

第38条(委员会)

委员会在维持会员及理事中组成,实施协会各方面工作。

第39条(联络调整会议)

联络调整会议由委员会委员长及副理事长组成。促成各组织间的合作,并把维持会员的意见反映到协会活动中。

第40条(维持会员等及委员会、联络调整会议规程)

维持会员等及委员会,联络调整会议规程的相关内容,另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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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章程的变更及解散

第41条(章程的变更)

该章程须通过理事会及评议员会中各占4分之3以上的现任理事及评议员的表决。且未得主务官厅的许可不得更改。

第42条(解散及剩余资产的处理)

第8章 事务局及职员

第43条(事务局)

第44条(职员的任免)

事务局长及其他必要的职员任免由理事长执行。

第9章 杂则

第45条

关于该章程的施行的必要事项,由理事会决议,理事长另行决定。

附则

附则

该章程从主务官厅认可之日(2002年8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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